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加入时间:2003年5月20日17:12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简章。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非随父母调动而将户口迁入我区的外省考生在我区报考的条件:
按原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1998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执行重新修订后的〈关于限制外省考生流入我区参加高(中)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即除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能在我区参加高考:
(1)考生及其父母具有我区常住户口,高中阶段(自入学至毕业)均在我区户口所在地就读;
(2)属被收养子女的考生(须具有县以上公证机关证明),在小学毕业之前已随我区收养人生活,当时户口已落在收养人户内,同时在我区户口所在地就读到高中毕业。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外省考生,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考生迁入广西报考审批表》,经县(市)、地(市)招生办公室逐级审批并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后方能办理报考手续。
3、报考体育类专业和体育预科班的考生,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合格分数线以上;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或区外高等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至少取得一所高校发给的艺术专业合格证。
4、下列人员不能报名: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二、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
本、专科统考同时报名。开始时间由各地、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本地招考工作的需要确定,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只规定截止时间,报名时间截止于2003年4月20日。
2、报名地点:
(1)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等学校招生的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由于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安排与外省不同,以及我区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特殊性,不办理借考手续。
(2)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补习班学生,向所在学校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到所在市、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3)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地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3、报名办法:
(1)确定报考层次和考试科目
由于广西今年实行高考“3+X”科目设置和本、专科分开考试,因此,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选考层次和科目。
报考本科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本科统考,除语文、数学、外语3门必考科目外,可在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综合(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6门课程的综合,下同)等7门科目中任选2—3门能两两组成规定科目组的科目参加考试。本科统考的成绩仅用于本科录取。
本科统考的选考科目及其构成的科目组如下表:

序号 选考科目 可构成的科目组代号 序号 选考科目 可构成的科目组代号
001 物理、化学 x1 012 地理、综合 x12
002 物理、生物 x2 013 物理、化学、生物 x1、x2、x3
003 化学、生物 x3 014 物理、化学、综合 x1、x7、x8
004 政治、历史 x4 015 物理、生物、综合 x2、x7、x9
005 政治、地理 x5 016 化学、生物、综合 x3、x8、x9
006 历史、地理 x6 017 政治、历史、地理 x4、x5、x6
007 物理、综合 x7 018 政治、历史、综合 x4、x10、x11
008 化学、综合 x8 019 政治、地理、综合 x5、x10、x12
009 生物、综合 x9 020 历史、地理、综合 x6、x11、x12
010 政治、综合 x10 021 物理(体育、艺术本科可选)
011 历史、综合 x11 022 历史(艺术本科可选)

报考专科(包括普通专科、电大普通班、高职等所有专科层次)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专科统考,除语文、数学、外语3门(与本科相同)必考科目外,可在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综合等7门科目中任选1门参加考试。专科统考成绩仅用于专科和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专学校录取。
本科统考的语文、数学、外语与专科统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是完全一样的。如果考生既报名参加本科统考,又报名参加专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只需考一次。其单科成绩只进行一次标准分转换,在本、专科录取中通用。
(2)户籍在我区,报考区外高等艺术院校或其它高等学校艺术专业的考生,均应在我区参加文化统考,其中数学成绩是否计入总分,由高等学校在招生章程中写明并向社会公布。
(3)报名时,各类考生应交验的证件:
①城镇考生应交验户口簿,农村考生如果有户口簿,交验户口簿,无户口簿,应交验公安派出所证明(注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等);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还须交验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还须交验县级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
③符合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具体见本简章第十条第7、8款),报名时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④符合在广西报考条件的外省迁入户口的考生还须交验广西招生考试院审批的《外省迁入广西报考审批表》,填写有关表格,经市、县招生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发给准考证,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科统一考试。
⑤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须注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报名时,考生须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不管只报考本科或只报考专科,还是同时报考本、专科,只收一次报名费;考试费按实际报考的科目数缴纳。
三、文化考试
1、今年我区高考实行本、专科分开考试,本科统考由教育部组织命题,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和评卷;专科统考(包括普通专科、电大普通班、高职等所有专科层次)语文、数学、外语3门与本科相同,选考的1门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命题、考试、评卷。考点均设在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生座位编成单人、单桌、单行。本科统考于6月7日、8日、9日、10日举行;专科统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与本科同步,选考科目考试于6月11日上午进行。
考生报名时必须确定本人的选考科目,并参加所选科目的考试。
文化考试各科满分为150分,转换成标准分为900分。所有科目均实行分卷考试。
2、外语考试:本、专科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俄、日、德、法、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1种。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该成绩计入总分。听力考试安排在笔试前进行。
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免考外语听力,须经本人申请并交验市、地级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其外语笔试成绩乘以1.25后与其他考生成绩一起转换成标准分。
报考本科外语院校、系(科)、专业、涉外专业的考生,须在统考后进行复试。复试时间另行通知。
3、各类专业计分科目
普通专业(指体育、艺术类专业以外的专业)按5门计算一组总分。
报考经过术科考试的体育类专业,本科文化成绩计分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4门;专科文化成绩计分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本科文化成绩计分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或语文、数学、外语、物理4门;专科文化成绩记分科目均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
4、本科统考时间表(北京时间):

日期
科目
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6月10日
9:00—11:00 语文(11:30结束)
外语
物理
化学
15:00—17:00
数学
综合
13:00—15:00
地 理
13:00—15:00 生 物
16:00—18:00
政 治
16:00—18:00 历 史


5、专科统考时间表(北京时间):

日期

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6月11日
9:00—11:00
语文(11:30结束)
外语
选考科目
15:00—17:00
数学
   


本科统考、专科统考考试成绩转换成标准分数后通知考生,不张榜公布。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受理查分及查卷要求。考试成绩的解释权属广西招生考试院,除广西招生考试院外,任何单位不得出具高考考生成绩证明。
四、填报志愿
1.时间:6月12日—6月18日
2.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根据国家招生计划,结合本人志向,德、智、体等方面情况及与自己报考时的科目组相对应的院校和专业,实事求是地填报学校系(科)、专业,不准别人代填。志愿卡上交后,不准任何人更改。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表现。
1.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本、专科考生的体检工作要求在5月9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地、市招生办自行安排。体检由市、县招生委员会和卫生局统一组织,指定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要选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做好体检工作,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体检不合格的考生,由市、县招生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仍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市、县招生办介绍,由地、市招生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的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关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报考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专业的考生均要进行转氨酶(A.L.T)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验,检验结果由检查者誊写到体检表上,化验单由考生户口所在市、县招生办公室保管。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要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要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七、关于定向招生
面向我区艰苦行业(农、林、水、地、矿、油、核工业等)、艰苦地区以及国防、军工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及主管部门关于定向就业的招生政策须先与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署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定向就业(意向性)协议书,安排好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生源面向本自治区所有考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将拒绝公布和执行此类计划。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费。
今年我区区属院校定向招生主要面向全区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定向生收费严格按自治区财政及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关于少数民族预科班
1.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对象:区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2.由于今年我区分本、专科两次考试,填报本科院校(或专业)的少数民族预科的考生,按本科考试成绩录取,填报专科院校(或专业)的考生,按专科考试成绩录取。
3.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规定的学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再次参加高考。报考区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考生被录取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学院补习一年高中文化,考试合格后按定向资格直升有关高校本、专科各专业学习,毕业后回原籍工作。
预科生的收费按有关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九、关于体育预科生
2003年继续在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的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1、获二级运动员称号以上(含二级运动员);2、高中阶段在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体育比赛获得单项前6名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3、专业术科考试成绩达到划定的体育预科合格线;4、文化成绩在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0分以内;5、年龄在20周岁以下,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体育预科生进校学习一年高中文化,经学校考试合格,升入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继续加以培养。
十、录取
1、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2、我区录取新生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由广西招生考试院具体实施。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按有关规定划定分批次分科目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采取远程网和局域网两种形式分批次录取新生。
3、录取新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权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5、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使用电子档案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是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卡及考生各种应试的成绩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数据源,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登记表和院校、专业志愿卡,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只向高等学校提供电子档案。地、市招生办公室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收集、组建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并于12月30日前汇总后分别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6、军事、公安、武警、体育、艺术院校实行单独提前录取。此类院校专业本科层次的招生使用本科统考成绩提前录取;专科层次使用专科统考成绩提前录取。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自治区级优秀学生,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获得者,加1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加20分;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加10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降低分数不得超过30分。
(1)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外)对瑶、苗、侗、毛南、仫佬、回、彝、京、水、仡佬等十个世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和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十二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三县以及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三十三个山区和边境市、县、市辖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10分。
对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等8个边境市、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原来降分的基础上,再降10分。
除上述县(市)外,区内其他县(市)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5分。
(2)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可降10分;
(3)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总分降10分;
(4)对烈士子女总分降10分;
(5)对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女无儿户的女儿考生,总分降10分。
9、 定向招生在该院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定向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10、对符合体检标准、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肢体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1、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保送生、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经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等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远程录取的院校,在录取通知书上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现场录取的院校,在录取通知书上加盖本校校章后统一在录取现场用特快专递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手续;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可以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退档原因(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12、关于招收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生,招收保送生的办法按教育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新生入学和新生入学复查
被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取消入学资格。
为了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入学资格。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号)文件中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由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和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3、扰乱报名点、体检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它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对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招生工作人员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人员,将根据原国家教委18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附则
1、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根据本简章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招收高中毕业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时使用专科统考成绩,报名考试工作参照本简章执行。
3、2000年录取进校的“3+2”小教大专班学生实行单独测试,成绩合格者升入大专段继续学习。
4、本招生简章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二 ○ ○ 三 年 三 月